酒后撞车寻人骗保的交通事故
2008年9月,在某市某咨询公司工作的"白领"张浩,以自己为保险人,向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购买了总额为人民币12000元的车辆保险。 同年10月22日凌晨,购置某车的张浩与朋友在本市某路某酒吧聚会。凌晨4时20分许,闹腾了一夜的张浩等人准备离开酒吧,有车一族的张浩驾车送朋友回家。当张浩再次返回酒吧送朋友的途中,因雨天路滑、车速较快,该车途经上陂南路金建中路口,一头撞上了路旁的电线杆,造成严重车毁。事故发生后,张浩即与朋友商量又电话找来朋友陈某(另案处理),让未喝酒的陈某,顶下交通事故之责报警。
事发后,张浩依据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6.1万元,持该车辆定点修理厂出具的增值税发票,向保险公司提出6.1万元理赔申请。而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在查看现场后,发现这起保险事故疑点较多,第一交通保险事故发生后,该车辆却驶离现场,又在一个多小时后回到现场报警,第二在询问中张浩和陈某目光闪烁游离,认为该车在事故有调换驾驶员嫌疑,这笔巨额理赔款迟迟没有发放。为查明该车撞电线杆事实真相,保险公司委托专门调查公司对该起交通事故进一步查证,在2008年10月起,开始张浩和查明还能编造谎言抵赖,但在几次盘问下两人的说法明显有了漏洞。2009年2月16日,张浩见叙述的漏洞越来越大,有些提问连他自己都无法圆说,便意识到事故的严重性,良心发现不能再害朋友了。遂向保险公司承认了是自己酒后驾车撞上了电线杆,为能获取高额保险费用,即串连了未喝酒的陈某来"顶下"这起交通车祸。陈某也陈述证实了张浩的说法,自己是两肋插刀纯粹帮张浩的忙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浩作为被保险人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伙同他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成因,意图骗取保险金的数额巨大,该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罪。鉴于张浩尚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,且理赔申请因保险公司及时发觉可疑未得逞,从法律上说属犯罪未遂,法院依法从轻判决,张浩免除处罚。